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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质量管理规定
2018-10-16 15:43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期刊质量管理机制,规范期刊出版秩序,促进期刊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保障精神消费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的期刊。

 

第三条  期刊的出版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个方面。期刊的出版质量级设置为合格和不合格。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均合格的,其质量为合格。内容、编校、设计、印制有一项不合格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第四条  期刊的出版质量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和二十八条规定的,其内容质量为合格。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和二十八条规定的,其内容质量为不合格。

 

第五条  期刊编校的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三的,其质量为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三的,其质量为不合格。期刊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按照本规定附件《期刊编校质

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注:暂无附件)执行。

 

第六条  期刊的整体设计(包括封面、封二、封三、封底等)符合《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其质量为合格。期刊的整体设计封面中有一项不符合《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第七条  期刊的印制符合《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2-1999规定的,其质量为合格。不符合《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2-1999)规定的,其质量为不合格。

 

第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并及时将检查结果报送新闻出版总署。

 

第十条  期刊的主办和主管单位应当履行其主办、主管职责,协助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本规定,并对出版质量不合格期刊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期刊的出版单位应当建立期刊出版质量管理机制,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期刊出版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期刊出版质量检查的内容包括:期刊的正文、封面、封二、封三、封底、版权页、目次页、插图及文字说明等。正文部分的检查、抽查的篇幅不少于正文篇幅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期刊出版质量检查,须将审读记录和检查结果书面通知期刊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请求裁定。

 

第十四条  对期刊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和二十八条规定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  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期刊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上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情节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于印制质量不合格的期刊,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期刊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一种期刊在一年内有三期或三期以上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不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媒体曝光、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刊号的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11日起实施。

  -------摘自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期刊社网页 http://journal.upc.edu.cn/s/36/t/55/30/6d/info123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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