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到编辑部问讯、办事或向编辑部打电话、发电邮和信件的人,均视为编辑部的服务对象。
第二条 第一位接到服务对象来访、来电、来信的编辑部工作人员,为首接责任人(服务对象来访时,若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职务或职称较高者为首接责任人)。
第三条 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或需办理的事项,无论与首接责任人的岗位职责是否有关,首接责任人都应该热情接待,不得借故推诿。
第四条 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或需办理的事项,属于首接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给予解答或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向服务对象一次性解释清楚。
第五条 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或要求办理的事项,不在首接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内,或首接责任人无权予以办理的,首接责任人应主动引导服务对象到负责办理的办公室;若主办人不在岗,则应告知主办人的联系方式。
第六条 对于电话、邮件咨询的,首接人按上述原则给予处理。
第七条 对自觉遵守本制度,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的,编辑部给予表扬鼓励。对违犯本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编辑部根据情节轻重,相应地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理。
第八条 学报编辑部设首接责任制监督投诉电话(023-65023823)。